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潍坊(国际)生态科技产业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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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
潍政办发〔
2016 〕 9 号
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关于印发潍坊市重点产业招商政策的通知
各县市区人民政府,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,市直有关部门、单位:
《潍坊市重点产业招商政策》已经 2016 年 4 月 28 日市政府第
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各自实际,认真组
织实施。
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2016 年 5 月 20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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潍坊市重点产业招商政策
为进一步吸引重点产业投资,加强与世界 500 强和行业领军
企业合作,推动经济转型升级,按照“政府支持企业投入成本与企
业缴纳地方税收一定期限内相匹配“的原则,对符合“
1669 ”现代产
业体系、属市域外引进、投资 5 亿元以上的重点产业项目或年纳税
1000 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(包括特色楼宇经济)项目,统筹实施以
下财税优惠政策。
一、投资补助
1.
项目用地保障和园区配套补助。严格执行“招拍挂”制度,
按照规范流程进行市场化运作,优先保障项目用地;对项目用地形
成的地方财政净收益,按照 80% 的标准给予补助。补助资金主要
用于支持项目园区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。
2.
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。对项目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
配套费,按照 50% 的标准给予补助。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项目
园区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。
3.
设备购置和研发补助。对项目关键设备投入,按照 10% 的
标准给予补助。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购进先进设备,实施
科技研发和技术升级。
4.
项目贡献奖励补助。项目自投产运营并认定后,
5 年内上
缴地方税收弥补政府支持项目总投入的,上缴地方税收剩余部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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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部补助企业。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技术研发、奖励法人
和管理团队。
二、支持引进培育高端人才
5.
高端人才队伍建设补助。对重点产业招商项目,在落实《关
于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》(潍发〔
2015 〕 15 号)基础上,对
企业连续聘用 2 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,从聘用起计算,缴纳个人
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,按照前三年 100% 、后两年 50% 的标准补助
企业;对高级管理人员股权退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
分,按照 50% 的标准补助企业。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高端人才引进
和奖励。
三、金融支持
6.
基金投入支持。政府引导基金及设立的专业子基金,对通
过基金市场化筛选的项目,优先给予股权投入支持;对项目投资方
发起设立的产业基金,给予注资支持。
7.
担保融资服务。对通过市场化筛选的项目,政府性担保平
台优先提供担保融资服务。
四、争取上级政策扶持
8.
优先争取上级资金扶持。对符合国家、省政策扶持条件的
项目,同等条件下,优先纳入上级产业项目计划、财政专项资金扶
持范围。
五、招商激励
9.
引导企业“以商招商”。鼓励龙头企业围绕产业链“以商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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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”,对龙头企业法人引入的重点产业招商项目,由招商企业法人
与引入企业签订协议约定、统筹使用上述优惠政策。支持龙头企
业利用政策资源和自身优势,吸引上下游企业落户、投资,延伸产
业链条,打造产业集群。
10.
鼓励自然人招商。对自然人(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)
引进的项目,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,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;不享
受上述优惠政策的,按照产业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1‰ 给予一次性
奖励,其中总部经济项目按照首个会计年度上缴地方税收的 1%
给予一次性奖励,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。
11.
支持机关事业单位招商。市财政统筹资金,对市级机关事
业单位的重点产业项目招商经费给予优先保障;市政府对成绩突
出的先进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。
六、其他
12.
对特别重大的产业项目或教育、医疗等公益性项目,可实
行“一事一议”,在上述政策基础上,提高优惠标准,加大扶持力度。
13.
项目认定和政策兑现。以上政策适用于中心城区,由市财
政局会同市合作发展促进局等部门制定项目认定办法和实施细
则。兑现政策涉及的支出,根据项目贡献收入给予补助的,市与区
按照收入归属分别承担;根据项目建设投资给予补助的,市与区按
照 5 :
5 比例分担。各县(市)可参照执行,涉及的支出自行承担。
本政策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 2018 年 12 月 31
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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抄送:市委办公室,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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